广东广州市2026-2027学年高三上学期开学模拟测试(三)语文试卷及答案一、阅读(72分)(一)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材料一:机器人在物理层面的特性决定了其不能理解法律规范对于自身的意义,法律规范无法直接影响机器人的行动选择,为机器人拟制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是没有意义的。第一,机器人可以理解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但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现实效力。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的需求,没有组成家庭、延续生命的期望,不能感受生命的有限和自由的可贵。“权利—义务”就是人类的自然需求与社会关系的谱系化,是法律关系的常态,所有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以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机器人是不可能从现实效力层面对其有所认知的。第二,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和其他社会评价的动力,其内在驱动力是计算机代码。机器人没有必须通过金钱交易或获得社会评价才能满足的利益诉求,也就不能了解包括财产制度在内整个法律制度的本质,赋予其主体地位无助于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不论是否存在利益的移转,机器人都会实施相应行为,内置的程序代码是其驱动力,它并不能自主地、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而作出行为选择。当法律规范既不能被机器人所真正理解,也不能对其行动选择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控时,确认其法律主体地位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目前主张机器人主体地位说的学者,大多回避责任承担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少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则叠床架屋,主张在机器人构成主体的情况下由人类以商业保险、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分散风险,其实质都是人类而非机器人承担责任。这种醉死不认半壶酒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恰恰否定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大同而小异。机器人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无法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层面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外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他们看来,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能够感知刑罚“痛苦”,进而趋利避害完成行为选择。但对一个不需要财产、不能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的存在而言,任何刑罚的执行都是没有意义的。综上,机器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强行规定为法律主体只会适得其反。(摘编自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材料二:人形机器人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类人的外形,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动的定在。在人类历史中,人只能凭依于肉身而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通过活着的、有机的肉体与现实世界产生互动关系,实施法律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人形机器人出现以后,肉身不再是自由意志与现实世界产生能动关系的唯一载体,意志可以通过凭依于人形机器人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施法律行为。易言之,人形机器人作为权利人的“身外化身”,能够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行为的后果,他人对于人形机器人特定的暴力与侮辱也可以造成对权利人的暴力与侮辱,现实地、现在地侵害权利人的尊严和自由。人形机器人与权利人、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现实的“共享人格”关系。人形机器人的“共享人格”,是指人形机器人作为一种具身的、能动的、特殊的物,能够作为权利人的分身共享权利人的人格权益,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法律后果,对于人形机器人的暴力与侮辱行为也会损害权利人的人格权。“共享人格”能够契合现有法律体系中人与物二元分立的传统逻辑,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其一,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意志与肉体的结合。意志与肉体是彻底地相互渗透、不可分离的关系,意志只能依托于活着的肉体而存在。区分意志与肉体,并不影响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身份。意志只有通过肉体的行为才能够与世界产生现实的联系。意志的权利和责任都只能通过肉体来实现。意志通过肉体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当然应当由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他人对身体施加的侵权行为也会损害自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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